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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逃避汽车进口关税,如何逃避汽车进口关税

tamoadmin 2024-07-22 人已围观

简介1.国际转移定价策略可以规避关税对还是错2.没有进口关税也会偷逃税款吗3.关税的税收筹划方法有哪些4.去香港购物如何逃避关税5.如何判定走私行为?走私的行为表现有哪些?界贸易组织自1995年1月1日成立以来,始终贯彻通过互惠互利的安排,减少关税和其他贸易壁垒,取消国际贸易关系中的歧视性待遇来实现全球贸易的稳定协调持续发展。WTO中现有近80%是发展中国家,为了避免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存在的经济

1.国际转移定价策略可以规避关税对还是错

2.没有进口关税也会偷逃税款吗

3.关税的税收筹划方法有哪些

4.去香港购物如何逃避关税

5.如何判定走私行为?走私的行为表现有哪些?

如何逃避汽车进口关税,如何逃避汽车进口关税

界贸易组织自1995年1月1日成立以来,始终贯彻通过互惠互利的安排,减少关税和其他贸易壁垒,取消国际贸易关系中的歧视性待遇来实现全球贸易的稳定协调持续发展。WTO中现有近80%是发展中国家,为了避免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存在的经济差距进一步拉大,WTO强调只能通过关税来保护其成员的生产,在不允许数量限制等行政干预的同时允许存在例外条款的贸易政策。本文着重论述WTO背景下各成员国对相关非关税措施的创新运用,同时分析这些措施产生的原因,进而指出某些非关税措施的滥用对WTO框架下贸易保护机制的影响。

一、世贸组织背景下非关税壁垒措施的新形式

由于在世贸组织背景下贸易保护具有形式统一、措施公开、差别待遇合法等特点,各成员国在运用非关税壁垒措施保护本国市场及产业时必然会进行创新,以期最大限度地降低遭他国报复的可能性,并最大限度地达到保护的目的。

1.保障措施。WTO继承了关贸总协定的第十九条实施保障措施条款——对某种产品进口的紧急措施。保障措施通常的形式为提高关税、实施数量限制或是取关税和数量限制相结合的形式,如关税配额等。事实上,各国在实施过程中也并未全部出于临时性保护国内产业的需要。

2.灰色区域。灰色措施是指优惠性原产地规则和购政策等游离于WTO多边约束规则之外并被大多数成员作为贸易保护手段而被广泛运用的非关税壁垒措施。原产地规则是指各国为了确定商品原产国和地区而用的法律、规章和普遍运用的行政命令的总称。购措施,按照国际上算法,各国每年的购总额占国内生产总值的10%至15%,占财政支出的30%左右。购直接关系到国内供应商的经济利益,它对本国产业发展和对外贸易会产生重大影响。

3.贸易技术壁垒。20世纪后期以来,随着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为了规范各成员国制定、用和实施技术法规、技术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的行为,GATr在19年4月签署了《贸易技术壁垒协议》,而后乌拉圭回合对其进行了修改,从而保证了WTO关于技术性壁垒的效力将具有真正的普遍性和广泛性。

4.环境壁垒。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尖锐和重要,环境保护运动给国际贸易带来的影响程度在加深。WTO在成立之初就正式设立了贸易和环境委员会,将贸易政策与环境保护政策同可持续发展作为世贸组织优先考虑的任务。WTO处理和贸易有关的环境问题的一般原则有《贸易技术壁垒协议》《卫生和动植物检疫措施协议》及《农产品协议》等协议条款。

5.劳工标准。由、雇主和工人代表组成的国际劳工组织大会每年召开一次,讨论或通过有关劳工权益的问题,其成果以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的形式记录下来,形成公认的“国际劳工标准”。内容主要包括劳动者权利、人格尊严、禁止劳动歧视、下一代成长、工人工作条件等有关方面的问题,以及与贸易效益相关的社会待遇标准。

6.地区主义。WTO继承并发展了1947年关贸总协定允许例外的原则,即不承担和履行已承诺的义务。这些例外就包括经贸集团之间相互的优惠可以不给予集团外的其他成员。这种对区域外成员用种种显性或隐性的保护措施而进行的排斥,严重阻碍了多边贸易和投资自由化进程的发展,影响了世界经济的发展和经济技术合作的进一步拓展。

二、世贸组织背景下非关税壁垒盛行的原因

1.新贸易保护主义促使非关税措施频繁使用。乌拉圭回合谈判结束后,作为主要贸易壁垒形式的关税逐步降低,同时传统的非关税壁垒也逐步拆除,因而使用关税和传统的贸易壁垒来限制进口的余地已经很小。尽管明知是贸易保护,但因一些国家是在世贸组织允许的范围内行事,因此较难对付。

2.竞争的压力迫使各成员国不断寻求非关税壁垒措施的帮助。为了在竞争中取胜,世贸组织成员,尤其是发达国家成员,凭借其在科学技术与经济发展水平上的优势,在世贸组织协议允许的范围内有意利用某些间接非关税壁垒措施作为竞争手段,在现在和将来的技术标准、环境规则的制定和实施中,发达国家比发展中国家更容易处于有利的地位。

3.世贸组织规则本身的实施使一些非关税措施打上了合法的烙印。在各国关税已普遍降低的形势下,WTO规则对成员实施非关税措施作了一些限制,使得各成员只能取一些合理措施以保护国内市场。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就是世贸组织赋予其成员在产业发展受到进口产品损害时可以动用的合法保护措施。而且,世贸组织对正当的“绿色贸易壁垒”持肯定态度。 4.科技水平的差异导致某些非关税壁垒(如技术壁垒)措施的强化。随着技术密集型产业产品占世界贸易额的比例进一步上升。国际贸易所涉及的各种技术问题变得更加复杂。科学技术发展导致工业发达国家技术法规、标准、认证制度及检验制度的制定水平和内容居于领先地位,而发展中国家出口商品往往达不到发达国家的规定。因此,对外贸易受到了严重影响。

5.区域贸易协定使地区主义的消极影响扩大。区域贸易协定成为规避WTO多边贸易体制中最惠国待遇义务的有效工具,削弱了多边贸易体制的多边性。认可参与区域贸易协定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方均可以区域贸易协定为由,不将给予区域贸易协定内其他成员的优惠给予协定外的成员方。因此大大削弱了WTO的多边贸易体制的多边性,并成为许多国家寻求地区保护主义的理由。

三、世贸组织背景下非关税壁垒措施对其贸易保护机制的影响

WTO的每个成员,不仅要充分利用WTO所推动的贸易自由化机制发展自己的经济,而且要能有效利用WTO的贸易保护机制降低自由化带来的负面效应。然而,非关税壁垒措施的滥用,严重影响了WTO贸易保护机制正常作用的发挥。

1.滥用保障措施,“灰色区域”导致的贸易争端扩大。关贸总协定第十九条规定的关于实施保障措施过程的透明度不高,随意性大,比如对“严重损害”没有一个被广泛接受的定义,给进口方自行解释留下了太大的余地;进口方取保障措施的国内程序透明度不够;关贸总协定针对保障措施所规定的通知和磋商程序不适宜;选择性的“灰色措施”完全逃避了关贸总协定的规则和纪律等等。这使成员国并不能很好地运用保障措施对国内相关产业合理、有效地保护,而由实施保障措施引发的贸易争端呈上涨态势。

2.环境壁垒的滥用削弱了发展中成员国家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一方面,发达成员利用“绿色壁垒”,迫使发展中成员在短期内迅速提高环保标准,否则就实施贸易限制。由于各国在制定绿色环保等方面的标准或措施不一致,导致各国在与国际接轨时出现国家间损益的不公平现象。另一方面,能够构筑绿色壁垒的发达工业化国家希望凭借自身在环保技术方面的优势,通过制定严格的环境标准来达到贸易保护的目的。而广展中成员国家在环保技术上处于劣势,面临贫困与环境恶化的双重挑战,无力承担改善环境的高昂费用。这样使得发展中国家要么失掉进入世界市场的机会,要么被迫纳超出其偿付能力的环保标准,其国际贸易地位的降低,使其经济增长和发展受到影响。因此,用这些措施解决国际贸易中的环境外部性问题存在着不公平性。

3.《贸易技术壁垒协议》在实施过程中影响了世贸组织贸易保护机制的公平性的发挥。形成贸易障碍的技术壁垒扭曲了技术规则的本来面目,使原本有利于国际贸易发展的技术标准变成了阻碍国际贸易正常运行的有效手段。例如,欧盟各国共有10万个产品技术法规和标准,其中不少都比较苛刻复杂:还有些国家打着“维护消费者利益”的幌子,对进口产品取双重标准,遏制外国产品进入本国市场。商品在进口过程中所产生的争议常常会导致复杂的、旷日持久的调查、取证、辩护、裁定等程序。在履行了这一系列复杂的程序后,即使认定有关商品符合规定而准许进口,但大大增加的成本使得该商品失去与本地产品的竞争能力。

4.发达成员国将贸易与劳工标准挂钩,为解决发达成员国内部所普遍存在的高失业率,进而保护国内市场。各国社会制度和经济文化发展阶段、水平等情况不同,而劳工标准是取决于一国社会经济发展阶段水平、民族传统、宗教信仰、自然条件和法律环境的,因此必然会存在劳工标准的差异,特别是发达成员与发展中成员之间还存在着较大的差距,发达国家借“公平贸易”之名行贸易保护之实,这背离了WTO的宗旨,为发达国家成员实现强权政治和强权经济创造了条件。

从GATT到WTO背景下各成员所取的行为可以看出,一方面各成员国充分利用成员间的多边优惠机制或正常贸易机制,推动对外经贸和经济发展,积极参与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分享贸易利益;另一方面,又尽可能地利用WTO背景下的贸易保护机制,甚至创造性地转换保护形式,加强对本国产业的保护。降低自由贸易的负面效应。作为WTO的新成员,我国将面临非成员地位时不曾有的贸易和经济发展环境,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国际经济贸易关系将更加密切,贸易摩擦和冲突也会增多。如何借鉴他国经验,充分利用WTO背景下贸易保护机制及非关税措施保护国内市场,同时应对其他国家的非关税壁垒措施,完成扩大出口任务,就成为我国和企业面临的严峻任务。一方面,在开放经济条件下,只有积极参与国际竞争,投身贸易自由化潮流,才能增强国际竞争力和综合国力。另一方面,只有在WTO允许的范围内适当取保护性措施,才能培育企业及产品的竞争优势,维护国家利益。

非关税壁垒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非关税壁垒措施种类繁多,涉及面较广,常常牵涉到各国国内经济政策和对外政策。各种非关税壁垒措施的影响有所不同,当某些情况发生变化时,非关税壁垒措施的影响也将发生变化。因此,非关税壁垒措施对国际贸易和有关的进出口国家的影响程度较难估计,现从几方面简述如下:

一、对世界贸易的影响

(一)对国际贸易发展的影响

一般说来,非关税壁垒对国际贸易发展起着重大的阻碍作用。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世界性的非关税壁垒加强的程度与国际贸易增长的速度成反比关系。当非关税壁垒趋向加强,国际贸易的增长将趋向下降;反之,当非关税壁垒趋向缓和或逐渐拆除时,国际贸易的增长速度将趋于加快。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50年代到60年代初,在关税大幅度下降的同时,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还大幅度地放宽和取消了进口数量限制等非关税措施,因而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从1950年到13年间,世界贸易量年平均增长率达到7.2%。但从70年代中期以后,非关税壁垒进一步加强,形形的非关税壁垒措施层出不穷,形成了一个以直接进口数量限制为主干的非关税壁垒网,严重地阻碍着国际贸易的发展。13-1989年,世界贸易量年平均增长率仅为4.5%,1980-1985年降为3%左右。

(二)对商品结构和地理方向的影响

非关税壁垒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国际贸易商品结构和地理方向的变化。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特别是70年代中期以来,农产品贸易受到非关税壁垒影响的程度超过工业制成品,劳动密集型产品贸易受到非关税壁垒影响的程度超过技术密集型产品;同时,发展中国家或地区和社会主义国家对外贸易受到发达资本主义国家非关税壁垒影响的程度超过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本身。这种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国际贸易商品结构与地理方向的变化,阻碍和损害着发展中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对外贸易的发展。

与此同时,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之间以及不同的经济集团之间相互限制彼此的某些商品进口,加强非关税壁垒,加剧了它们之间的贸易摩擦和冲突。

二、对进口国的影响

非关税壁垒和关税壁垒一样,起到限制进口、引起进口国国内市场价格上涨和保护本国的市场和生产的作用。例如,美国通过“自限协定”,限制日本汽车进口,结果在美国市场上每辆日本汽车价格在1981-1983年间分别提高185美元、359美元和831美元,美国国内生产的汽车价格也上涨了。

在保护关税的情况下,国内外价格仍维持着较为密切的关系,进口数量将随着国内外价格的涨落而有所不同。但是如果进口国取直接的进口数量限制措施,情况就不同了。如实行进口数量限制,固定了进口数量,超过绝对进口配额的该种商品不准进口。当国外该种商品价格下降时,对进口国这种商品的进口数量的增长无影响。在限制进口引起进口国国内价格上涨时,也不增加进口,以减缓价格的上涨。因而两国之间的价格差距将会扩大。

一般说来,在一定的条件下,进口数量限制对价格的影响还可由于下列的情况不同而有所不同:

1.外国商品的供给受进口限制的数量愈大,进口国的国内市场价格上涨的幅度愈大;

2.进口国的国内需求量愈大,而外国商品进口受到限制的程度也愈大时,其国内市场价格上涨的幅度将愈大;

3.进口国国内需求弹性愈大,其国内市场价格上涨幅度愈小;

4.进口国国内供应弹性愈大,其国内市场价格上涨幅度也愈小。

进口数量限制等措施导致价格的上涨,成为进口国的同类产品生产的重要的“价格保护伞”,在一定条件下起到保护和促进本国有关产品的生产和发展的作用。

但是,非关税壁垒的加强使资本主义国家的人民付出了巨大的代价。由于国内价格上涨,进口国的消费者必须以更高价格购买所需的商品,而有关厂商,特别是资本主义的垄断组织却从中获得高额利润。同时,随着国内市场价格上涨,其出口商品成本与价格也将相应提高,削弱了出口商品竞争能力。为了扩大出口,许多资本主义国家取了出口补贴等措施鼓励出口,增加了国家预算支出和加重了广大人民的税收负担。

三、对出口国的影响

一般说来,进口国加强非关税壁垒,特别是实行直接的进口数量限制,固定了进口数量,将使出口国的商品出口数量和价格受到严重的影响,造成出口商品增长率下降或出口数量的减少和出口价格下跌。

由于各输出国的经济结构和出口商品结构不同,其出口商品受到非关税壁垒措施的影响也可能不同。同时,各种出口商品的供给弹性的不同,其价格所受的影响也将不同。一般说来,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许多出口商品的供给弹性较大,这些商品的价格受到进口国的非关税壁垒所引起的价格下跌将较小;反之,许多发展中国家或地区某些出口商品的供给弹性较小,其所引起的价格下跌将较大。因此,发展中国家或地区蒙受非关税壁垒限制的损失超过了发达资本主义国家。

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还利用非关税壁垒对各出口国家实行差别和歧视待遇,因而各输出国所受的影响也有所不同。例如,以绝对进口配额为例,由于进口配额的实施方式不同,各输出国所受到的影响也将不同。如果进口国对某种商品实行全球性进口配额,则进口国的邻近出口国家的出口就处于较为有利的地位,可能增加该种商品出口,而距离进口国较远的国家的出口就处于较为不利的地位,可能减少该种商品出口。如果进口国对某种商品实行国别进口配额,其用的配额分配方法不同,各出口国的商品出口所受到的影响也将不同。如配额用均等分配法,则实施配额以前该商品出口较多的国家将可能减少出口,而过去出口较少的国家将可能增加出口;如配额参照出口国过去的出口实绩按比例分配,则各出口国所分到的新额度也将不同;如配额按双边协议分配,各出口国出口将由于协议配额的不同而各有差异。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还往往取歧视性的非关税措施严重地损害社会主义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出口利益。

在非关税壁垒加强的情况下,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之间一方面取各种措施鼓励商品出口;另一方面取报复性和歧视性的措施限制对方商品进口,从而进一步加剧了它们之间的贸易摩擦和冲突。

参考资料:

湖连望

国际转移定价策略可以规避关税对还是错

故意逃避关税的不用达到多少,其本身就是走私行为,依法予以没收走私货物及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偷逃税额在十万元以上的,构成犯罪,法定刑起点就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法律依据

《两高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巨大”;偷逃应缴税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偷逃应缴税额在三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偷逃应缴税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一)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二)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的;(三)为实施走私犯罪,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的;(四)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孕妇等特殊人群走私的;(五)聚众阻挠缉私的。

没有进口关税也会偷逃税款吗

我国跨国企业实施转移定价策略分析

摘要:我国企业从事跨国经营,重要的是遵循跨国经营的国际规律和惯例,在世界市场上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取得高于国内市场的利润,实现“利润最大化”。因此,借鉴西方跨国公司的经营方法,运用转移定价策略应是我国跨国企业的现实选择。

一、实施转移定价策略是我国跨国企业的现实选择

改革开放20年,我国海外投资企业已在全球160多个国家和地区设立了6000多家贸易和非贸易型企业,协议投资额超过100亿美元,其中中方投资额达到67亿美元。这表明,我国一批企业已经从国内经营型向国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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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型转变。这些企业在跨国经营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但同时也存在很多问题有待进一步解决。因此,积极借鉴西方跨国公司的经营方法,结合我国企业实际情况,充分利用转移定价来达到“利润最大化”目标应是我国跨国企业努力研究运用的重要经营策略之一。

(一)转移定价的涵义

转移定价(Transfer Pricing)是跨国公司的一种经营策略,又称转让定价或划拨定价,它是指跨国公司内部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相互约定的出口和购商品、劳务和技术时所用的内部交易价格。这种定价服从于跨国公司的全球战略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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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和谋求最大限度利润的需要。跨国公司通过各种名目的转移价格,调整各子公司产品的成本,转移各子公司的利润收入,以使整个公司在全球范围内纳税最小化,利润最大化,并能减少各种政治、经济风险以及支持子公司去争夺市场。因此,这种定价在很大程度上不受市场供求关系法则的影响,也不是独立的买卖双方在公开市场上按“独立竞争”原则确定的价格,而是一种人为的内部转帐价格。

(二)我国跨国企业实施转移定价策略的战略目标

转移定价是企业实现其全球战略目标的主要手段。我国跨国企业实施转移定价策略可以达到以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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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避税,使整个公司纳税最小化

转移定价首先用来规避所得税。跨国公司的子公司分布在不同国家,这些国家的所得税率高低不同,跨国企业就可以利用这一点,将盈利从高税率国家转移至低税率国家(包括属于避税地的三类国家),减少公司整体的纳税额。目前我国海外企业除港澳地区外,大多集中在美国、日本、加拿大、欧盟等发达国家和地区,这些国家和地区对外资的优惠较少,所得税往往较高,因此,在这些国家和地区进行投资的跨国企业尤其应当学会运用转移定价策略减少企业税负。

利用转移定价还可以规避关税。具体做法有两种:一种是跨国公司内部企业之间以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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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价格交易,减少缴纳关税的基数。另一种是利用区域性关税同盟或有关协定的优惠规定逃避关税。例如,欧洲自由贸易区规定,商品如系自由贸易区外生产的,由一成员国运往另一成员国时,须缴纳关税。但如果该商品价值的50%以上是在自由贸易区内成员国中增值的,则在该自由贸易区内运销可免于缴纳关税。因此,如果中国一家跨国企业要把一批半成品运往其设在瑞典的子公司,制成成品后欲在贸易区内销售,就可用调低转移定价,人为压低半成品的销价,使其在瑞典制成成品后的价值的50%以上是在瑞典增值的,这样该商品在运销到自由贸易区其他成员国时就可免缴关税了。

2.调节子公司的利润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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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转移定价调节子公司的利润水平主要是调低利润,以避免子公司利润过高而引起的一系列麻烦,主要有:(1)某些东道国可能要求重新谈判跨国公司进入的条件,分享其利。为了避免重新谈判,我国跨国企业可通过转移定价的办法,把这些国家或地区的盈利悄悄转移出去,而只宣布较低的公司利润。(2)在跨国公司与当地合资的企业里,如果跨国公司投资比例较大,一般希望扩大该合资企业的资产额,减少所公布的利润额,从而减少因缴纳所得税和分红的损失;如果东道国合资方所占投资比例大,按投资比例分红原则,跨国公司获利较少,跨国公司不希望东道国合资方多分红,因此也不愿将更多的利润留在合资企业。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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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转移定价策略,可减少合资企业的总收入,调低利润水平,实现上述目的。(3)运用转移定价调低利润可缓和与东道国工会之间的关系。如海外子公司宣布较高利润,有时会引致东道国工会组织代表工人利益,要求共享盈利,增加工资和。我国跨国企业从自身利益出发,可运用转移定价,调低这些国家或地区子公司的利润水平,避免陷入经营危机。

有时跨国企业也可运用转移定价调高子公司的利润水平。为扶持国外子公司的建立和发展,对新建的子公司,母公司除了向其融通资金外,还可利用转移定价,以低价售予子公司商品及劳务,以高价从子公司买进商品,使该子公司显示出较高的利润率,有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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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提高资信水平,易于在当地市场发行股票、债券或谋取信贷。

3.规避各种风险

(1)规避外汇风险。亚洲金融危机以来,汇率的波动对跨国公司从事国际商业活动十分不利,处理不当会蒙受损失。为了避免因汇率波动而受到损失,我国跨国企业可求助于转移定价,“提前或延后”付款,以减少因货币贬值而带来的损失,甚至能获取汇率差价利益。

(2)规避东道国的价格控制。一些东道国为了限制和管理跨国公司在当地的经营活动,实行市场价格控制政策,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反“倾销”,一种是最高限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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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跨国企业大多集中于发达国家,面临这方面的限制不少,他们应以转移定价为对抗措施,规避价格限制。当东道国限制我海外企业以“倾销”价格在当地市场销售时,母公司可取调低转移定价的策略,以低价向子公司提供原材料、零部件等,使该子公司仍能以低价在当地市场销售商品,击败竞争对手,从而控制当地市场。反之,当东道国限制我海外企业以高价销售时,母公司可取调高转移定价的办法,使该子公司产品的成本增高,其结果仍能使整个公司获取较高利润。

(3)规避东道国的外汇管制,回收投资和收益,调拨资金。在发展中国家和地区投资经营的我国跨国企业常会遇到东道国外汇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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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和资金管制的风险。目前许多国家对外资企业内部调拨资金,特别是外国资本和利润的汇出,都作了许多限制性规定,这给我国企业跨国经营带来很多的不便。在这种情况下,可通过转移定价降低该国子公司的利润,把相当部分利润作为价款转移到母公司或其他海外子公司。或者减少对当地的直接投资额,取方式向子公司提供资金,收取高利息,以此在短期内将资本调回本国,因为一般说来,各国的外汇管制都没有限制和利息的汇出。

4.争夺与控制市场

当子公司需要扩大新市场,或面临激烈的市场竞争时,我国母公司可以低价向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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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原材料、零部件或成品,降低子公司的生产成本,使其拥有价格优势,击败部分对手,争夺和控制市场。

二、跨国企业实施转移定价的具体实践

转移定价的制定过程是一项十分机密和复杂的工作。实行转移定价的商品主要有两大

类,一类是有形商品,一类是无形商品。在作价过程中,各国跨国公司对不同类型的商品,运用不同的转移定价方法。

对有形商品的转移定价,通常用两种定价体系,一种是内部成本加调高(或调低)的转移价格的定价体系;另一种是外部市场价格加调高(或调低)的转移价格的定价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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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无形商品的价格可比性差,没有可靠的定价基础,其价格的制定主要取决于两类因素,一是掌握信息的情况,二是谈判中讨价还价的能力。

跨国企业转移定价策略的具体做法,大致有以下几种:(1)通过控制零部件、半成品等中间产品的交易价格来影响子公司成本。(2)通过控制对海外子公司固定资产的出售价格或使用期限来影响子公司的成本费用。(3)通过提供和利息的高低来影响子公司的成本费用。(4)通过对专利、专有技术、商标、厂商名称等无形资产转让收取特许使用费的高低,来影响子公司的成本和利润。(5)通过技术、管理、广告、咨询等劳务费用来影响海外公司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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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利润。(6)通过产品的销售,给予海外公司以较高或较低的佣金和回扣,或利用母公司控制的运输系统、保险系统,通过向子公司收取较高或较低的运输、装卸、保险费用,来影响海外公司的成本和利润。

三、我国跨国企业实施转移定价的制约因素与对策

1.外部因素:东道国反避税法规及各国税制的制约

目前,各国都将出于避税目的的转移定价作为反避税的头等目标,许多发达国家都制定了专门的反避税法规,还有不少国家在国内税法或涉外税法中也专门列有有关反避税的条款,这无疑给我国跨国企业实施转移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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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带来极大的困难。这就需要我们认真研究、仔细分析这些国家和地区的转移定价税制,从中发现不足,寻求空间。其实,不少国家和地区的转移定价税制中国际收入与费用分配标准从理论上看是合理的,但真正执行起来不具有可操作性。再者,虽然各国都普遍实施转移定价税制,但各国为了吸引外资,增加就业,发展本国经济,转移定价税制的规定和具体实施上往往松紧不一。

同时,在各国税制方面也存在一些约束因素。例如:(1)若海外子公司所在各国税制上无差异或差异不大,我国跨国企业实施转移定价得到的税收利益就不大。(2)如果一国不同税务部门(关税、所得税)的要求不一致,则转移定价对进口税和所得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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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方向往往正好相反,少纳进口税就多纳所得税。因此,作为跨国纳税入,我国跨国企业对此不得不做周密的权衡,以免顾此失彼。(3)海外公司所在各国为了自身利益而不协调时,转移定价还会受到双重征税的威胁。截至1999年底,我国已同61个国家正式签署了避免双重征税协议,约占我国有贸易投资往来国家和地区的39%,但其余61%的国家和地区尚未签订这种协议,这也不利于我国企业的跨国经营活动,我国跨国企业作为东道国当地法人在纳税问题上极易发生摩擦,承担双重税负,这些与实施转移定价策略的初衷恰恰相反。

目前,我国的境外投资已遍及世界160多个国家和地区,我国跨国企业应认真研究和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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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东道国的反避税法规和有关各国税制的状况,根据不同情况适时调整转移定价策略。

2.内部制约因素

(1)利益冲突。母公司希望对产品及劳务按高转移定价,海外子公司则希望低转移定价,两者都以自身盈利作为考虑问题的出发点。在海外子公司合资经营的情况下,母公司随意将子公司的利润吸走,其他股东恐怕难以接受。

(2)竞争矛盾。从实施转移定价的战略目标来看,转移定价是增强海外子公司竞争能力的一种手段,但它同时可能带来的削弱竞争力的负作用是不容忽视的。因为,一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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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转移定价将海外企业的利润吸走,本身就是降低了该企业的竞争能力;另一方面,对被转移进利润的另一关联企业而言,在当时或短期内是加强了竞争能力,但这种扶持、补贴的办法,从长久来看不利于该企业参与竞争,提高自身的竞争能力。

(3)管理困境。如上所言,受到长期注入利润补贴扶持的海外子公司会妨碍其有效管理,被转移利润企业的长期“帐面”亏损同样不利于有效管理和跨国企业整体利润最大化战略目标的实施。股东对企业的期望、管理者的热情、工人们的干劲,会被长期的虚经营所损害耗尽,这给跨国企业带来的潜在损失将是无可估量的,远非运用转移定价所获得的暂时利益所能比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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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转移定价策略可以规避关税对还是错

关税的税收筹划方法有哪些

法律分析:中国海关律师网:我国虽然对少量进口商品适用零关税,不用征关税,但是企业申报时仍然要交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环节增值税也是进口应缴税款。因此如果有逃避海关监管行为、偷逃应缴税款之故意,就仍然会构成走私。增值税率政策可以参阅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19年第39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院规定的,依照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去香港购物如何逃避关税

一、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开展税务筹划,选择投资地区与行业

开展税务筹划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投资于不同的地区和不同的行业以享受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目前,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形成了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兼顾社会进步的新的税收优惠格局。区域税收优惠只保留了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其它区域优惠政策已取消。产业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鼓励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农业发展及环境保护与节能等方面。因此,企业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开展税务筹划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低税率及减计收入优惠政策。低税率及减计收入优惠政策主要包括: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优惠税率;综合利用企业的收入总额减计10%。税法对小型微利企业在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等方面进行了界定。

2.产业投资的税收优惠。产业投资的税收优惠主要包括: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对农林牧渔业给予免税;对国家重点扶持基础设施投资享受三免三减半税收优惠;对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从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中抵免。

3.就业安置的优惠政策。就业安置的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100%扣除,安置特定人员(如下岗、待业、专业人员等)就业支付的工资也给予一定的加计扣除。企业只要录用下岗员工、残疾人士等都可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企业可以结合自身经营特点,分析哪些岗位适合安置国家鼓励就业的人员,筹划录用上述人员与录用一般人员在工薪成本、培训成本、劳动生产率等方面的差异,在不影响企业效率的基础上尽可能录用可以享受优惠的特定人员。

二、合理利用企业的组织形式开展税务筹划

在有些情况下,企业可以通过合理利用企业的组织形式,对企业的纳税情况进行筹划。例如,企业所得税法合并后,遵循国际惯例将企业所得税以法人作为界定纳税人的标准,原内资企业所得税独立核算的标准不再适用,同时规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应汇总到总机构统一纳税。不同的组织形式分别使用独立纳税和汇总纳税,会对总机构的税收负担产生影响。企业可以利用新的规定,通过选择分支机构的组织形式进行有效的税务筹划。

企业从组织形式上有子公司和分公司两种选择。其中,子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承担民事法律责任与义务的实体;而分公司是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需要由总公司承担法律责任与义务的实体。企业取何种组织形式需要考虑的因素主要包括:分支机构盈亏、分支机构是否享受优惠税率等。

第一种情况:预计适用优惠税率的分支机构盈利,选择子公司形式,单独纳税。第二种情况:预计适用非优惠税率的分支机构盈利,选择分公司形式,汇总到总公司纳税,以弥补总公司或其他分公司的亏损;即使下属公司均盈利,此时汇总纳税虽无节税效应,但可降低企业的办税成本,提高管理效率。第三种情况:预计适用非优惠税率的分支机构亏损,选择分公司形式,汇总纳税可以用其他分公司或总公司利润弥补亏损。第四种情况:预计适用优惠税率的分支机构亏损,这种情况下就要考虑分支机构扭亏的能力,若短期内可以扭亏宜用子公司形式,否则宜用分公司形式,这与企业经营策划有紧密关联。不过总体来说,如果下属公司所在地税率较低,则宜设立子公司,享受当地的低税率。

如果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在设立所在国被视为居民纳税人,通常要承担与该国其他居民公司一样的全面纳税义务。但子公司在所在国公司享受更多的税务优惠,一般可以享有东道国给予其居民公司同等的税务优惠待遇。如果东道国适用税率低于居住国时,子公司的积累利润还可以得到递延纳税的好处。而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在设立所在国被视为非居民纳税人,所发生的利润与总公司合并纳税。但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不允许境内外机构的盈亏相互弥补,因此,在经营期间若发生分公司经营亏损,分公司的亏损也无法冲减总公司利润。

三、利用折旧方法开展税务筹划

折旧是为了弥补固定资产的损耗而转移到成本或期间费用中计提的那一部分价值,折旧的计提直接关系到企业当期成本、费用的大小,利润的高低和应纳所得税的多少。折旧具有抵税作用,用不同的折旧方法,所需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也不相同。因此,企业可以利用折旧方法开展税收筹划。

缩短折旧年限有利于加速成本收回,可以把后期成本费用前移,从而使前期会计利润发生后移。在税率稳定的前提下,所得税的递延缴纳相当于取得了一笔无息。另外,当企业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时,延长折旧期限把后期利润尽量安排在优惠期内,也可进行税收筹划,减轻企业税负。最常用的折旧方法有直线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等。运用不同的折旧方法计算出来的折旧额在量上不一致,分摊各期的成本也存在差异,影响各期营业成本和利润。这一差异为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

四、利用存货计价方法开展税务筹划

存货是确定构成主营业务成本核算的重要内容,对于产品成本、企业利润及所得税都有较大的影响。企业所得税法允许企业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但不允许用后进先出法。

选择不同的存货发出计价方法,会导致不同的销货成本和期末存货成本,产生不同的企业利润,进而影响各期所得税额。企业应根据自身所处的不同纳税期以及盈亏的不同情况选择不同的存货计价方法,使得成本费用的抵税效应得到最充分的发挥。如,先进先出法适用于市场价格普遍处于下降趋势,可使期末存货价值较低,增加当期销货成本,减少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延缓纳税时间。在企业普遍感到流动资金紧张时,延缓纳税无疑是从国家获取一笔无息,有利于企业资金周转。在通货膨胀情况下,先进先出法会虚增利润,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不宜用。

五、利用收入确认时间的选择开展税务筹划

企业在销售方式上的选择不同对企业资金的流入和企业收益的实现有着不同的影响,不同的销售方式在税法上确认收入的时间也是不同的。通过销售方式的选择,控制收入确认的时间,合理归属所得年度,可在经营活动中获得延缓纳税的税收效益。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销售方式及收入实现时间的确认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是直接收款销售方式,以收到货款或者取得索款凭证,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为收入的确认时间。二是托收承付或者委托银行收款方式,以发出货物并办好托收手续的当天为确认收入时间。三是赊销或者分期收款销售方式,以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为企业收入的确认日期。四是预付货款销售或者分期预收货款销售方式,以是否交付货物为确认收入的时间。五是长期劳务或工程合同,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可以看出,销售收入确认在于“是否交货”这个时点上,交货取得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凭证的,销售成立确认收入;否则收入未实现。因此,销售收入的筹划关键是对交货时点的把握和调整,每种销售结算方式都有其收入确认的标准条件,企业通过对收入确认条件的控制即可以控制收入确认的时间。

六、利用费用扣除标准的选择开展税务筹划

费用列支是应纳税所得额的递减因素。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应尽可能地列支当期费用,减少应缴纳的所得税,合法递延纳税时间来获得税收利益。

企业所得税法允许税前扣除的费用划分为三类:一是允许据实全额扣除的项目,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等。二是有比例限制部分扣除的项目,包括公益性捐赠支出、业务招待费、广告业务宣传费、工会经费等三项基金等,企业要控制这些支出的规模和比例,使其保持在可扣除范围之内,否则,将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三是允许加计扣除的项目,包括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和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等。企业可以考虑适当增加该类支出的金额,以充分发挥其抵税的作用,减轻企业税收负担。

允许据实全部扣除的费用可以全部得到补偿,可使企业合理减少利润,企业应将这些费用列足用够。对于税法有比例限额的费用应尽量不要超过限额,限额以内的部分充分列支;超额的部分,税法不允许在税前扣除,要并入利润纳税。因此,要注意各项费用的节税点的控制。

如何判定走私行为?走私的行为表现有哪些?

一、尽量能够轻装上阵,把手表、手机,首饰等,身体附属物全都不带,就带个钱包或几张。到香港后,首先买一个大箱子,再把自己想要买的新的附属物买上,戴在身上。对于化妆品、首饰、生活用品,其实海关也没多大关注。海关主要是防止偷税客,比如身上带个十多二十台IPONE4S。带个4、5台、只要你的行为举止不是那么的话,应该没问题。

二、多去几趟香港,比如你的港澳通行证上可以签一年两签,你第一天去香港又回来,用第一签;第二天又去,反正多以前也就是多二十块钱,这一招叫短频快,你在线刚呆的时间短,进港的频率多,买东西单然也要快。对了,你要主动说明你是隔几小时后再到香港去的原因。

走私是违反海关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规定,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货物、物品进出境的行为。而且对于走私行为的处罚要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判断。

如何判定走私行为

(一)直接属于走私的行为

下列行为之一属于走私行为:

1、未经院或者院授权的机关批准,从未设立海关的地点运输、携带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国家限制进出口或者依法应当缴纳关税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

2、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手法逃避海关临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国家限制进出口或者依法应当缴纳关税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

3、伪报、瞒报进出口货物价格偷逃关税的;

4、未经海关许可并补缴关税,擅自出售特准进口的保税货物、其他海关监管货物或者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的;

5、未经海关许可并补缴关税,擅自出售特定减税或者免税进口用于特定企业、特定用途的货物,或者将特定减免税进口用于特定地区的货物擅自运往境内其他地区的。

(二)以走私论处的行为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走私行为论处:

1、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货物、物品的;

2、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没有合法证明的。

走私的行为表现有哪些

(一)通关走私

通关走私指行为人通过海关进出境,取伪报、瞒报、低报、伪装、藏匿等手段走私。这种方式实施的走私犯罪行为在当前司法实践中比例比较大。

(二)绕关走私

绕关走私即不通过海关监管区而非法绕关走私。如在边境地区直接运输货物进境。

(三)后续走私

后续走私又叫变相走私,指行为人先合法地进口了货物、物品(主要是指保税货物和特定减免税货物),而后违法海关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擅自销售牟利。在内地海关走私犯罪侦查机关查获的走私犯罪案件中,大部分属于后续走私。

(四)间接走私

间接走私又称为准走私或牵连走私,它并不直接进出国(边)境进行走私,而是因为与走私行为联系密切而被规定以走私罪论处,这种行为对走私犯罪起帮助实现或者诱发的作用。包括两种情况:

1、向走私人直接收购国家禁止进口货物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直接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

2、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我国刑法对走私犯罪处罚如何规定

我国《刑法》规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偷逃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处无期徒刑或者,并处没收财产。偷逃应缴税额在1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偷逃应缴税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5万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对于单位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走私其他国家禁止进出境物品的行为,构成犯罪,情节严重的,根据刑法规定,最高均可判处无期徒刑或者,其中,走私*秽物品罪最高刑为无期徒刑,其他均为。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清楚知道,对于走私的认定分为直接认定为走私的行为,还有就是以走私论处的行为。而且走私的行为表现包括了通关走私、绕关走私、后续走私和间接走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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