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是: 首页 > 汽车市场 汽车市场

汽车排污费征收标准_车辆排污标准

tamoadmin 2024-07-04 人已围观

简介1.北京市voc收费标准2.买比亚迪补贴6000过期怎么办3.如何利用税收手段促进循环经济发展4.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国十条出租汽车承包费具体包括四项:出租汽车企业缴交车辆行政事业性收费;交纳车辆经营服务性收费;保证车辆正常营运,包括车辆及附属设施,缴纳车船税,对车辆进行例行保养和二级维护,使用出租车智能管理服务系统,参加必要的车辆保险及司机人身保险,提供司机工作服,按承包合同约定承担事故损失费

1.北京市voc收费标准

2.买比亚迪补贴6000过期怎么办

3.如何利用税收手段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4.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国十条

汽车排污费征收标准_车辆排污标准

出租汽车承包费具体包括四项:出租汽车企业缴交车辆行政事业性收费;交纳车辆经营服务性收费;保证车辆正常营运,包括车辆及附属设施,缴纳车船税,对车辆进行例行保养和二级维护,使用出租车智能管理服务系统,参加必要的车辆保险及司机人身保险,提供司机工作服,按承包合同约定承担事故损失费用;提供各项管理和服务的成本费用。

北京市voc收费标准

这题选择C 国家对机动车征收排污费,是直接对汽车制造商进行征收,所以提高了生产高排放汽车的成本,选4:;由于生产成本提高,而汽车制造商又不能对商品涨价(现在商品只能降价,涨价就没市场了),所有他们会对少排放的机动车进行投资,减少对高排放机动车投资,所有优化了产业结构,选1 。2的说法是正确的,但题目中并没有体现,节约资源和节能能够挂钩,不能和减排挂钩,因此2不选;3的说法错误,汽车生产不会受到限制,而是会由高排放向低排放机动车转变

买比亚迪补贴6000过期怎么办

各区环保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根据《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财税〔2015〕71号)、《北京市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京政发〔2013〕27号)、《关于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标准的通知》(京发改〔2015〕2003号)等规定,我局编制了《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细则》,现予印发。请按照《关于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标准的通知》和本细则,认真做好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核定与排污费征收工作,促进治污减排,改善环境质量。

特此通知。

附件: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细则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11月26日

附件

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细则

为促进挥发性有机物(以下简称VOCs)污染防治,改善空气质量,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369号令)、《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财税〔2015〕71号)、《关于制定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185号)、《北京市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京政发〔2013〕27号)、《关于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标准的通知》(京发改〔2015〕2003号)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征收范围及计费办法

自2015年10月1日起,对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石油化工、汽车制造、电子、印刷、家具制造5个行业的排污单位开征VOCs排污费。对上述行业排污单位每一排放口排放的VOCs均征收排污费,不受“对污染当量数前三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的限制,同时不再对大气污染物中单项有机物征收排污费。征收VOCs排污费的具体细分行业类别及代码如下:

1.石油化工行业: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C2511)、有机化学原料制造(C2614)、初级形态塑料及合成树脂制造(C2651)、合成橡胶制造(C2652)、合成纤维单(聚合)体制造(C2653)、涂料制造(C2641)、油墨及类似产品制造(C2642)、涉及汽油、柴油等挥发性有机液体化学品的仓储业(G5990);

2.汽车制造行业:汽车整车制造(C3610)、改装汽车制造(C3620);

3.电子行业:通信终端设备制造(C3922)、集成电路制造(C3963)、光电子器件及其他电子器件制造(C3969)、印制电路板制造(C3972);

4.印刷行业:书、报刊印刷(C2311)、包装装潢及其他印刷(C2319);

5.家具制造行业:木质家具制造(2110)。

凡从事上述行业活动并排放VOCs的排污单位、个体工商户,均需缴纳VOCs排污费。收费额为收费时段内排污单位VOCs的排放量与当期所执行收费标准的乘积。收费时段执行现行排污收费办法按月或按季征收。具体计费办法如下:

排污费=排放量×收费标准

二、排放量核算

一般采用产污系数法核算VOCs排放量。核算公式如下:

式中:n指排污单位的原料或产品种类;

Ai指排污单位第i种类原料或产品的活动水平信息;

Fi指排污单位第i种类原料或产品所对应的产污系数;

E集气指排污单位VOCs收集设备的集气效率;

E治理指排污单位VOCs治理设备的治理效率。

产污系数参见附件1,集气效率参见附件2,治理效率参见附件3,排放申报登记表(产污系数法)参见附件4。对于石油化工、汽车制造等监测规范、资料齐全的排污单位可采用其它核算方法进行比对核算,所得结果亦可作为申报依据(需提供详细核算信息,信息不全者视为无效),其它核算方法和使用条件参见附件5,相关排放申报登记表见附件6和附件7。

三、收费标准

基本收费标准为20元/公斤。为进一步鼓励排污单位积极开展VOCs污染深度治理,根据排污单位VOCs污染控制措施情况,实行阶梯式差别化收费标准:

1.环保“领跑者”减半。以VOCs污染防治为重点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评估、排放浓度低于本市排放限值的50%(含50%),且当月未因污染环境受到环保部门处罚的,收费标准为10元/公斤。

2.环保违法者加倍。存在未安装废气治理设施、废气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VOCs排放超过本市标准等环境污染行为的,收费标准为40元/公斤。

3.其他情况执行基本收费标准20元/公斤。

四、申报与核定

1.VOCs纳入北京市已有的排污申报体系进行申报。排污单位按月或按季填写相应的排污申报表,并在每月或每季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负责其排污费征收管理的环境监察机构申报,同时提供与污染物排放有关的资料。环境监察机构在收到排污单位的申报表后20个工作日内,结合掌握的情况,对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进行审核,并根据排污费征收标准确定排污单位应当缴纳的排污费数额,向排污单位送达《排污核定与排污费缴纳决定书》。依据排污单位是“申报主体、对申报数据负责”的原则,申报数据作为核定排污单位排污费的主要依据。对拒报或者谎报污染物排放事项的排污单位,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2.VOCs排放量的申报与核定,主要采用产污系数法。对于石油化工、汽车制造等监测规范、资料齐全的排污单位,亦可参考附件5所列核算方法进行申报与核定。

3.采用10元/公斤的收费标准进行排污费核算时,排污单位需提供清洁生产审核评估文件(包括清洁生产审核报告、专家评审意见、发改环保部门的评估文件)、排放监测数据(包括监督性监测数据、有资质的社会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符合规定的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数据)和相关材料,作为环保部门核定依据。如上述材料未能提供或信息不全,则视为无效。监测数据仅适用于当月的排污费核算。

4.环保部门以排污单位申报资料、日常监察执法记录为主要依据进行排放量核定,必要时可对排污单位开展专项核查,核实相关情况和数据。

五、相关要求

1.做好政策出台的宣贯工作。加强宣传策划工作,强化全社会污染者付费意识、环境损害补偿意识及环境保护意识,正确引导社会舆论。深入缴费单位,明确排污单位责任,保障政策的贯彻落实,同时督促排污单位加大治污减排力度。

2.加强排污申报登记管理。各区县环保局要加强对排污申报的管理,组织排污单位严格执行排污申报登记制度,按规定申报排污信息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3.加强排污核定工作。各区县环保局要加强对排污单位排污情况的核定工作,特别要加强对污染物排放量的核定。

4.进一步提高排污监督管理力度。加强环保监察队伍建设,强化对所有排污单位的收费管理及收费情况稽查、考核,做到排污费应收尽收。加大环保计量检测装置技术、设备投入,强化监测技术手段,严格核定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量。

5.认真执行排污收费政策。严格按照差别化的收费标准征收排污费,鼓励排污单位深化污染治理和强化环保管理。

6.加强排污费收支管理。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征收的排污费,必须全额上缴各级国库,不得坐支。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征收使用排污费,提高排污费征收使用效率。

7.加强对排污收费工作的稽查。我局将不定期组成联合监督检查组,对各区县排污收费和使用情况进行稽查,对各重点排污单位排污费核定缴纳情况进行抽查。对未按规定执行或在执行过程中故意弄虚作假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8.密切跟踪政策实施效果。关注政策的实施情况和社会反应,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及时总结报送政策的实施情况。

如何利用税收手段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先协商沟通解决,如果无法接受可以到法院起诉。由于新能源汽车的数量逐年增多,需要的补贴金额逐年增多,向传统汽车征收的排污费不会快速增长,在某个时点,征收的排污费还会出现下降拐点,这意味着今后补贴给每辆车的金额必定下降。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国十条

一、发展循环经济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客观要求  循环经济是指在人、自然资源和科学技术的大系统内,在资源投入、企业生产、产品消费及其废弃的全过程中,通过清洁生产和信息化及生态化设计,综合利用和优化配置各种资源,最终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经济增长模式。循环经济的主要操作原则是减量、再用、循环。资源利用的减量原则,就是在生产的投入端尽可能减少使用自然资源,其核心是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产品再用原则,就是尽可能延长产品的使用周期,并在全社会合适的领域广泛使用;废弃物循环原则,就是最大限度地减少废弃物排放,既做到排放无害化,又使废弃物尽量转化为可用资源,实现资源的循环利用。与传统经济相比,循环经济在物质流向和经济运行模式方面有着自身独特的特点。传统经济是一种单向流动的线性经济,其物流模式为“资源一生产一流通一消费一丢弃”,运行模式是“资源一产品一废弃物”。这种经济运行模式下的经济增长必然大量消耗自然资源,产生大量污染物,导致环境恶化,人类生存质量下降。循环经济的物流模式是“资源一生产一流通一消费一再生资源”,运行模式是“资源一产品一再生资源”的反馈式流程,经济增长以资源充分利用为基础,经济系统和谐地纳入自然生态系统的物质循环过程中,从而实现经济活动的生态化。  根据我国人口众多、资源相对贫乏的基本国情,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是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选择。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的迅速增长,我国能源利用效率有了很大提高,万元GDP能耗由1980年的7.98吨标准煤下降到2003年的2.6吨标准煤,下降近2/3.但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差距。据统计,2003年我国每万元GDP能耗是日本的8倍,美国的2.3倍,欧盟的4.5倍,世界平均水平的2.2倍。2004年我国创造了世界GDP总量的4.4%,消耗的原油、原煤、电力、钢材和水泥分别是世界总消耗量的7.4%、31%、10%、27%和40%。虽然2006年我国万元GDP能耗同比下降1.23%,但远未达到4%的年初计划目标。按照产业经济学的有关理论,我国目前已进入重化工业时代。西方发达国家在这一时代都是以大量生产、大量消费、大量废弃为主要特征的。但是,我们应当看到,当前我国的石油、钢铁、铅、铜等主要生产资料已不能完全自给,更有能源、环境瓶颈的严重制约,这就决定了我国不能沿袭西方国家的传统工业化模式。因此,要在资源、环境约束下实现经济快速增长,就必须尽快转变粗放型的经济增长方式,提高资源利用水平,缓解经济高速增长与原材料、能源供给不足的矛盾。从理论和现实两个方面来看,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是唯一现实的选择。

二、我国现行税收政策在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方面的不足与问题  由于以往对循环经济认识的局限性,我国在1994年设立现行税制时并未重点考虑发展循环经济的特定要求,但现行税制在某种程度还是体现了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政策取向。例如,在增值税制度中,规定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的产品减免增值税,对利用“三废”(废渣、废水、废气)生产的产品免征增值税。在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中,以“三废”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企业可在5年内减免企业所得税。同时,将一些用不可再生资源、稀缺资源生产的消费品和对生态环境造成危害的消费品纳入消费税征税范围,在流转税领域形成了增值税、消费税的联合调节机制。综合来看,虽然现行税收政策这些零星规定符合循环经济的某些要求,但在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方面的力度远未到位,在诸多领域存在缺陷与不足。这些缺陷与不足具体表现在相关税种的制度规定中。  (一)增值税。一是现行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抵扣购进固定资产所承担的进项税额,会使资本有机构成较高的技术密集型和资金密集型企业承受较高的增值税税负,致使各类企业购进和使用环保设备的积极性受到影响。二是现行增值税制度仅规定对从正规物质回收公司收购的废旧物质按10%抵扣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对从居民和小规模纳税人处收购的废旧物质则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加重了利用废旧物质进行生产的企业税负,不符合循环经济的要求。例如,1994年税制改革前,轮胎翻新企业只上交3%-5%的产品税,税改后该行业一方面享受不到免征增值税的优惠待遇,另一方面由于废旧轮胎大多从民间收购。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税负增加了1倍左右,致使本来微利的行业变得整体亏损。三是现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只集中在用废弃物生产电力、水泥、新型墙体材料方面。仅涉及煤矸石、石煤、炉渣、粉煤灰、油母页岩等几项,没有惠及符合循环经济要求的全部产品和活动。四是现行增值税对其征税范围内的节能产品、清洁产品等符合循环经济要求的产品,与其他应税产品一样按照17%的税率征税。增值税不仅不具有特殊的调节作用,相反,对企业节约能源和循环利用资源的生产活动却有一定的抑制作用。因为循环利用资源的企业原材料成本较低,增值额比重大,而增值税是对产品增值额部分征税,因而循环利用资源就要负担更大比例的增值税。这对发展循环经济是极为不利的。 

(二)消费税。在1994年税制改革的基础上,2006年我国对消费税政策进行了较大调整,新增了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税目。这次调整对促进环保、节约资源、合理引导消费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现行消费税在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方面仍存在不足:一是征税范围过窄。没有将不符合节能技术标准的高能耗产品、资源消耗品及高污染产品(如对环境有害的电池、一次性餐饮用品、塑料包装袋和煤炭等)全部纳入征税范围。二是税率结构仍不合理。例如木制一次性筷子和含铅汽油的税率过低,不利于控制资源消耗和保护环境。三是计税方式不科学。消费税是为调节消费行为而设计的,在生产环节征收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另外,现行消费税实行价内税,既挤占了企业产品的价格空间。增加了企业负担,也不利于培养公民的纳税意识,还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消费税正确引导消费、调节消费结构和限制某些消费品消费的作用。

(三)资源税。现行资源税开征于年,其征税范围主要限于矿产品和盐。其征收的目的主要是调节在我国境内从事资源开采的企业因资源条件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因而没有充分考虑到节约资源和减少污染的功能。同时由于征税范围较窄,许多重要的自然资源,如森林、草原、名贵中药材、淡水等均未课税,减弱了该税应有的保护环境作用。另外,现行资源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税资源的销售数量或自用数量,对企业已经开采而未销售或使用的应税资源则不征税。这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鼓励企业和个人对自然资源无序开采的逆向作用。

(四)企业所得税。现行企业所得税虽然对利用“三废”进行生产的企业有减免税的规定,但期限过短,方式单一。优惠期限最长为5年,有的仅为1年,这不利于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因为这类企业从正式投产、运营到形成一定规模并获得一定效益,一般都需要若干年的时间,而且需要购置资源循环利用所必需的专用设备,因而在投产初期的运行成本比使用常规资源进行生产的企业要高出许多。一旦超过优惠期限,企业将面临与其他常规企业相同的税收待遇和较高的生产成本,这将迫使企业放弃资源循环利用的生产模式,转向成本相对较低的常规生产模式。同时税收优惠方式仅限于减免税款,没有采用加速折旧、再投资退税、延期纳税等相关优惠形式,缺乏针对性和灵活性。另外,现行企业所得税没有突出对采用节能、环保、资源循环利用等技术的企业给予特殊专项税收优惠。未能充分发挥税收政策的引导和调节作用。  

(五)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我国在1993~1999年征收该税时,规定对节能、环保项目的投资活动实行零税率,即凡是投资于通过合理利用、科学管理、技术进步以及其他途径更有效地利用能源,取得更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节约煤、电、气、油、水等资源和环保效益突出的建设项目,都可以享受此项税收优惠。1999年以后,为缓解亚洲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的影响,我国实施了旨在刺激社会总需求的积极财政政策,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停征收。此税即使恢复开征,由于其只对环保、节能项目的投资活动免税,而对排污项目没有任何限制,从而不利于废弃物的循环利用。另外,许多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项目没有被列入享受税收优惠的范围内,致使该税不能充分发挥对发展循环经济的调节功能。

(六)车辆使用税和车辆购置税。这两种税对发展循环经济的严重阻碍是机动车船的税率结构不合理。主要表现是两税相比,车辆购置税税率较高,车辆使用税的从量税额较低,这使消费者倾向于购买大排量的机动车,而不愿购买和使用低排量的机动车;另一方面又使落后车型、超期服役的车辆难以及时退出,从而加剧了机动车排放污染严重的局面。同时,这两种税也没有按照循环经济原则,对具有节能、环保等功能的车船实行差别税率和税收优惠。 

另外,我国目前对企业污染环境的行为,是以征收排污费的形式对空气污染、水污染、固体废弃物排放进行末端约束,没有设立适当的限制性税种。现行排污费存在征收标准低、征收面窄、征收依据不科学、征收效率低和规范性不足等一系列问题,对抑制企业污染行为的效果并不理想,迫切需要加以改革。

三、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建议 

(一)完善现有税种。 

增值税。一是尽快实现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变。国家应在东北地区增值税转型的基础上,尽快在全国推广实施,以适应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进行资源综合利用生产和设备更新的迫切需要。二是扩大增值税的优惠范围。在保持原有税收优惠的基础上,对列入国家《节能产品目录》、《关于政府节能采购的意见》、《资源综合利用目录》范围内的产品都应给予一定期限、一定程度的税收优惠。允许废旧轮胎翻新企业无论在何处取得废旧轮胎,都可按照10%的抵扣率抵扣进项税额。三是清理有关不利于控制环境污染的税收优惠条款。例如,取消有毒农药、农膜适用低税率和对生产金、银产品的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等有关规定。  2.消费税。一是扩大征收范围,将非应税的高能耗产品、资源消耗品及高污染产品纳入征税范围,如对环境有害的电池、塑料包装袋、煤炭等。二是适当调整税率结构,以充分发挥消费税的调节功能。如继续适度提高大排气量小汽车的税率,降低低排气量小汽车和使用新型(或可再生)能源小汽车的税率;适度提高含铅汽油、木制一次性筷子的税率。三是适当扩大优惠范围。对符合一定节能和资源循环利用标准的产品。可按一定比例减免消费税税额。四是将消费税征税环节改为零售环节,并实行价外税计税方式。  3.资源税。一是扩大征税范围,将一些尚未纳入该税征税范围的资源如淡水、森林和珍稀动植物等纳入征税范围。二是改变计税依据。取消现行资源税以销售数量或自用数量为计税依据的做法,改为以生产数量或开采数量为计税依据。这可有效控制盲目开采和浪费自然资源的行为。三是提高税率水平,优化税率结构。原则上应对所有应税资源普遍提高税率或税额标准。对煤、石油等非再生性资源实行定额税率和比例税率相结合的复合税率,即在开采或生产环节按定额税率从量计征,在销售环节按比例税率从价计征。对淡水和动植物等可再生性资源可适用较低的税率。同时,对资源综合开采、回收利用水平较高和环保效益突出的企业,给予一定比例的税额减征的照顾。  4.企业所得税。一是对符合循环经济要求的企业,允许对其使用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采用加速折旧,缩短摊销年限,加大对该类企业的扶持力度。二是对按照循环经济原则经营生产的中小企业采用减免税额、降低税率和加大税前扣除比例等税收优惠手段,促进该类中小企业加速发展。三是适当延长现有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年限,并扩大优惠范围。例如,可对开发利用新能源(如风能、太阳能等)的企业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待遇。  5.其他有关税种。一是恢复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并对高能耗、高污染行业的投资项目适用高税率,对采用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利用技术的投资项目适用零税率。二是调整车辆购置税和车船使用税。对以清洁能源为动力,符合节能技术标准的机动车,给予减免车辆购置税的优惠待遇。按照机动车船的能耗标准制定车船使用税的单位税额,实行差别征收。三是调整营业税税率。对那些以木材、珍稀动植物为原料进行生产经营并容易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业规定较高的税率,对有利于环保、耗费资源较少的行业规定较低的税率。  (二)适时开征新税种。  1.征收环境保护税。在新一轮税制改革中,将现行排污费制度改为征收环境保护税。在目前条件下,该税的征税对象可暂定为水污染、大气污染和固体废弃物排放等三类污染环境的行为。可由税务机关授权暂由环保部门代征,以充分发挥环保部门在排污监控、数据收集和人员、机构、技术等方面的专业优势。  2.开征燃油税。国际经验表明,推行汽车燃油税是推动循环经济发展的良好手段之一。它既可以引导节约能源,又可减少汽车使用量,保护环境。为降低征税成本,该税可与消费税同时征收。  3.开征物业税。将现行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土地增值税三税合并而成物业税,并按房地产评估价值作为计税依据。将居民住宅纳入征税范围,适当提高不动产的税负,对多占少用土地资源的圈地行为和投机房地产行为利用税收手段予以限制,发挥税收对于节约利用土地资源的杠杆作用。同时对节能、节水、节材型的物业设施给予减免税的优惠待遇。

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减少多污染物排放

(一)加强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全面整治燃煤小锅炉。加快推进集中供热、“煤改气”、“煤改电”工程建设,到2017年,除必要保留的以外,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禁止新建每小时2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在供热供气管网不能覆盖的地区,改用电、新能源或洁净煤,推广应用高效节能环保型锅炉。在化工、造纸、印染、制革、制药等产业集聚区,通过集中建设热电联产机组逐步淘汰分散燃煤锅炉。

加快重点行业脱硫、脱硝、除尘改造工程建设。所有燃煤电厂、钢铁企业的烧结机和球团生产设备、石油炼制企业的催化裂化装置、有色金属冶炼企业都要安装脱硫设施,每小时20蒸吨及以上的燃煤锅炉要实施脱硫。除循环流化床锅炉以外的燃煤机组均应安装脱硝设施,新型干法水泥窑要实施低氮燃烧技术改造并安装脱硝设施。燃煤锅炉和工业窑炉现有除尘设施要实施升级改造。

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在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实施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在石化行业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改造。限时完成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的油气回收治理,在原油成品油码头积极开展油气回收治理。完善涂料、胶粘剂等产品挥发性有机物限值标准,推广使用水性涂料,鼓励生产、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有机溶剂。

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要于2015年底前基本完成燃煤电厂、燃煤锅炉和工业窑炉的污染治理设施建设与改造,完成石化企业有机废气综合治理。

(二)深化面源污染治理。综合整治城市扬尘。加强施工扬尘监管,积极推进绿色施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全封闭设置围挡墙,严禁敞开式作业,施工现场道路应进行地面硬化。渣土运输车辆应采取密闭措施,并逐步安装卫星定位系统。推行道路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大型煤堆、料堆要实现封闭储存或建设防风抑尘设施。推进城市及周边绿化和防风防沙林建设,扩大城市建成区绿地规模。

开展餐饮油烟污染治理。城区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应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推广使用高效净化型家用吸油烟机。

(三)强化移动源污染防治。加强城市交通管理。优化城市功能和布局规划,推广智能交通管理,缓解城市交通拥堵。实施公交优先战略,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加强步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根据城市发展规划,合理控制机动车保有量,北京、上海、广州等特大城市要严格限制机动车保有量。通过鼓励绿色出行、增加使用成本等措施,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

提升燃油品质。加快石油炼制企业升级改造,力争在2013年底前,全国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油,在2014年底前,全国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柴油,在2015年底前,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内重点城市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在2017年底前,全国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加强油品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行为。

加快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采取划定禁行区域、经济补偿等方式,逐步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到2015年,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基本淘汰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内的500万辆黄标车。到2017年,基本淘汰全国范围的黄标车。

加强机动车环保管理。环保、工业和信息化、质检、工商等部门联合加强新生产车辆环保监管,严厉打击生产、销售环保不达标车辆的违法行为;加强在用机动车年度检验,对不达标车辆不得发放环保合格标志,不得上路行驶。加快柴油车车用尿素供应体系建设。研究缩短公交车、出租车强制报废年限。鼓励出租车每年更换高效尾气净化装置。开展工程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船舶的污染控制。

加快推进低速汽车升级换代。不断提高低速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节能环保要求,减少污染排放,促进相关产业和产品技术升级换代。自2017年起,新生产的低速货车执行与轻型载货车同等的节能与排放标准。

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公交、环卫等行业和政府机关要率先使用新能源汽车,采取直接上牌、财政补贴等措施鼓励个人购买。北京、上海、广州等城市每年新增或更新的公交车中新能源和清洁燃料车的比例达到60%以上。 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四)严控“两高”行业新增产能。修订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行业准入条件,明确资源能源节约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有条件的地区要制定符合当地功能定位、严于国家要求的产业准入目录。严格控制“两高”行业新增产能,新、改、扩建项目要实行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

(五)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结合产业发展实际和环境质量状况,进一步提高环保、能耗、安全、质量等标准,分区域明确落后产能淘汰任务,倒逼产业转型升级。

按照《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的要求,采取经济、技术、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提前一年完成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21个重点行业的“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2015年再淘汰炼铁1500万吨、炼钢1500万吨、水泥(熟料及粉磨能力)1亿吨、平板玻璃2000万重量箱。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严格控制国家安排的投资项目,暂停对该地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办理审批、核准和备案手续。2016年、2017年,各地区要制定范围更宽、标准更高的落后产能淘汰政策,再淘汰一批落后产能。

对布局分散、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制定综合整改方案,实施分类治理。

(六)压缩过剩产能。加大环保、能耗、安全执法处罚力度,建立以节能环保标准促进“两高”行业过剩产能退出的机制。制定财政、土地、金融等扶持政策,支持产能过剩“两高”行业企业退出、转型发展。发挥优强企业对行业发展的主导作用,通过跨地区、跨所有制企业兼并重组,推动过剩产能压缩。严禁核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

(七)坚决停建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认真清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越权核准的违规项目,尚未开工建设的,不准开工;正在建设的,要停止建设。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坚决遏制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盲目扩张。 加快企业技术改造,提高科技创新能力

(八)强化科技研发和推广。加强灰霾、臭氧的形成机理、来源解析、迁移规律和监测预警等研究,为污染治理提供科学支撑。加强大气污染与人群健康关系的研究。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推进大型大气光化学模拟仓、大型气溶胶模拟仓等科技基础设施建设。

加强脱硫、脱硝、高效除尘、挥发性有机物控制、柴油机(车)排放净化、环境监测,以及新能源汽车、智能电网等方面的技术研发,推进技术成果转化应用。加强大气污染治理先进技术、管理经验等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九)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对钢铁、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进行清洁生产审核,针对节能减排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和装备,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到2017年,重点行业排污强度比2012年下降30%以上。推进非有机溶剂型涂料和农药等产品创新,减少生产和使用过程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积极开发缓释肥料新品种,减少化肥施用过程中氨的排放。

(十)大力发展循环经济。鼓励产业集聚发展,实施园区循环化改造,推进能源梯级利用、水资源循环利用、废物交换利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企业循环式生产、园区循环式发展、产业循环式组合,构建循环型工业体系。推动水泥、钢铁等工业窑炉、高炉实施废物协同处置。大力发展机电产品再制造,推进资源再生利用产业发展。到2017年,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比2012年降低20%左右,在50%以上的各类国家级园区和30%以上的各类省级园区实施循环化改造,主要有色金属品种以及钢铁的循环再生比重达到40%左右。

(十一)大力培育节能环保产业。着力把大气污染治理的政策要求有效转化为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的市场需求,促进重大环保技术装备、产品的创新开发与产业化应用。扩大国内消费市场,积极支持新业态、新模式,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节能环保企业,大幅增加大气污染治理装备、产品、服务产业产值,有效推动节能环保、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鼓励外商投资节能环保产业。 加快调整能源结构,增加清洁能源供应

(十二)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制定国家煤炭消费总量中长期控制目标,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到2017年,煤炭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降低到65%以下。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力争实现煤炭消费总量负增长,通过逐步提高接受外输电比例、增加天然气供应、加大非化石能源利用强度等措施替代燃煤。

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新建项目禁止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电站。耗煤项目要实行煤炭减量替代。除热电联产外,禁止审批新建燃煤发电项目;现有多台燃煤机组装机容量合计达到30万千瓦以上的,可按照煤炭等量替代的原则建设为大容量燃煤机组。

(十三)加快清洁能源替代利用。加大天然气、煤制天然气、煤层气供应。到2015年,新增天然气干线管输能力1500亿立方米以上,覆盖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优化天然气使用方式,新增天然气应优先保障居民生活或用于替代燃煤;鼓励发展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等高效利用项目,限制发展天然气化工项目;有序发展天然气调峰电站,原则上不再新建天然气发电项目。

制定煤制天然气发展规划,在满足最严格的环保要求和保障水资源供应的前提下,加快煤制天然气产业化和规模化步伐。

积极有序发展水电,开发利用地热能、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安全高效发展核电。到2017年,运行核电机组装机容量达到5000万千瓦,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提高到13%。

京津冀区域城市建成区、长三角城市群、珠三角区域要加快现有工业企业燃煤设施天然气替代步伐;到2017年,基本完成燃煤锅炉、工业窑炉、自备燃煤电站的天然气替代改造任务。

(十四)推进煤炭清洁利用。提高煤炭洗选比例,新建煤矿应同步建设煤炭洗选设施,现有煤矿要加快建设与改造;到2017年,原煤入选率达到70%以上。禁止进口高灰份、高硫份的劣质煤炭,研究出台煤炭质量管理办法。限制高硫石油焦的进口。

扩大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逐步由城市建成区扩展到近郊。结合城中村、城乡结合部、棚户区改造,通过政策补偿和实施峰谷电价、季节性电价、阶梯电价、调峰电价等措施,逐步推行以天然气或电替代煤炭。鼓励北方农村地区建设洁净煤配送中心,推广使用洁净煤和型煤。

(十五)提高能源使用效率。严格落实节能评估审查制度。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要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用能设备达到一级能效标准。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要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积极发展绿色建筑,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等要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新建建筑要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推广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地源热泵、空气源热泵、光伏建筑一体化、“热—电—冷”三联供等技术和装备。

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加快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新建建筑和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逐步实行供热计量收费。加快热力管网建设与改造。 严格节能环保准入,优化产业空间布局

(十六)调整产业布局。按照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合理确定重点产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重大项目原则上布局在优化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区。所有新、改、扩建项目,必须全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一律不准开工建设;违规建设的,要依法进行处罚。加强产业政策在产业转移过程中的引导与约束作用,严格限制在生态脆弱或环境敏感地区建设“两高”行业项目。加强对各类产业发展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在东部、中部和西部地区实施差别化的产业政策,对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提出更高的节能环保要求。强化环境监管,严禁落后产能转移。

(十七)强化节能环保指标约束。提高节能环保准入门槛,健全重点行业准入条件,公布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名单并实施动态管理。严格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

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区域以及辽宁中部、山东、武汉及其周边、长株潭、成渝、海峡西岸、山西中北部、陕西关中、甘宁、乌鲁木齐城市群等“三区十群”中的47个城市,新建火电、钢铁、石化、水泥、有色、化工等企业以及燃煤锅炉项目要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各地区可根据环境质量改善的需要,扩大特别排放限值实施的范围。

对未通过能评、环评审查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备案,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有关单位不得供电、供水。

(十八)优化空间格局。科学制定并严格实施城市规划,强化城市空间管制要求和绿地控制要求,规范各类产业园区和城市新城、新区设立和布局,禁止随意调整和修改城市规划,形成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的城市和区域空间格局。研究开展城市环境总体规划试点工作。

结合化解过剩产能、节能减排和企业兼并重组,有序推进位于城市主城区的钢铁、石化、化工、有色金属冶炼、水泥、平板玻璃等重污染企业环保搬迁、改造,到2017年基本完成。 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完善环境经济政策

(十九)发挥市场机制调节作用。本着“谁污染、谁负责,多排放、多负担,节能减排得收益、获补偿”的原则,积极推行激励与约束并举的节能减排新机制。

分行业、分地区对水、电等资源类产品制定企业消耗定额。建立企业“领跑者”制度,对能效、排污强度达到更高标准的先进企业给予鼓励。

全面落实“合同能源管理”的财税优惠政策,完善促进环境服务业发展的扶持政策,推行污染治理设施投资、建设、运行一体化特许经营。完善绿色信贷和绿色证券政策,将企业环境信息纳入征信系统。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和上市融资。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

(二十)完善价格税收政策。根据脱硝成本,结合调整销售电价,完善脱硝电价政策。现有火电机组采用新技术进行除尘设施改造的,要给予价格政策支持。实行阶梯式电价。

推进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改革,理顺天然气与可替代能源的比价关系。

按照合理补偿成本、优质优价和污染者付费的原则合理确定成品油价格,完善对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成品油价格改革补贴政策。

加大排污费征收力度,做到应收尽收。适时提高排污收费标准,将挥发性有机物纳入排污费征收范围。

研究将部分“两高”行业产品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完善“两高”行业产品出口退税政策和资源综合利用税收政策。积极推进煤炭等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使用专用设备或建设环境保护项目的企业以及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二十一)拓宽投融资渠道。深化节能环保投融资体制改革,鼓励民间资本和社会资本进入大气污染防治领域。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项目的信贷支持。探索排污权抵押融资模式,拓展节能环保设施融资、租赁业务。

地方人民政府要对涉及民生的“煤改气”项目、黄标车和老旧车辆淘汰、轻型载货车替代低速货车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对重点行业清洁生产示范工程给予引导性资金支持。要将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建设及其运行和监管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在环境执法到位、价格机制理顺的基础上,中央财政统筹整合主要污染物减排等专项,设立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对重点区域按治理成效实施“以奖代补”;中央基本建设投资也要加大对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支持力度。 健全法律法规体系,严格依法监督管理

(二十二)完善法律法规标准。加快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步伐,重点健全总量控制、排污许可、应急预警、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制度,研究增加对恶意排污、造成重大污染危害的企业及其相关负责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内容,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建立健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研究起草环境税法草案,加快修改环境保护法,尽快出台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和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各地区可结合实际,出台地方性大气污染防治法规、规章。

加快制(修)订重点行业排放标准以及汽车燃料消耗量标准、油品标准、供热计量标准等,完善行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和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

(二十三)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完善国家监察、地方监管、单位负责的环境监管体制,加强对地方人民政府执行环境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监督。加大环境监测、信息、应急、监察等能力建设力度,达到标准化建设要求。

建设城市站、背景站、区域站统一布局的国家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加强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客观反映空气质量状况。加强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体系建设,推进环境卫星应用。建设国家、省、市三级机动车排污监管平台。到2015年,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部建成细颗粒物监测点和国家直管的监测点。

(二十四)加大环保执法力度。推进联合执法、区域执法、交叉执法等执法机制创新,明确重点,加大力度,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对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违法企业,要依法停产关闭。对涉嫌环境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落实执法责任,对监督缺位、执法不力、徇私枉法等行为,监察机关要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二十五)实行环境信息公开。国家每月公布空气质量最差的10个城市和最好的10个城市的名单。各省(区、市)要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地级及以上城市空气质量排名。地级及以上城市要在当地主要媒体及时发布空气质量监测信息。

各级环保部门和企业要主动公开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企业污染物排放、治污设施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涉及群众利益的建设项目,应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建立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 建立区域协作机制,统筹区域环境治理

(二十六)建立区域协作机制。建立京津冀、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由区域内省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参加,协调解决区域突出环境问题,组织实施环评会商、联合执法、信息共享、预警应急等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通报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展,研究确定阶段性工作要求、工作重点和主要任务。

(二十七)分解目标任务。与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签订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将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地方人民政府和企业。将重点区域的细颗粒物指标、非重点地区的可吸入颗粒物指标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构建以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的目标责任考核体系。

制定考核办法,每年初对各省(区、市)上年度治理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2015年进行中期评估,并依据评估情况调整治理任务;2017年对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进行终期考核。考核和评估结果经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交由干部主管部门,按照《关于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的意见》、《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关于开展政府绩效管理试点工作的意见》等规定,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二十八)实行严格责任追究。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由环保部门会同组织部门、监察机关等部门约谈省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

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以及干预、伪造监测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监察机关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环保部门要对有关地区和企业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取消国家授予的环境保护荣誉称号。 建立监测预警应急体系,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

(二十九)建立监测预警体系。环保部门要加强与气象部门的合作,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到2014年,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区域要完成区域、省、市级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其他省(区、市)、副省级市、省会城市于2015年底前完成。要做好重污染天气过程的趋势分析,完善会商研判机制,提高监测预警的准确度,及时发布监测预警信息。

(三十)制定完善应急预案。空气质量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城市应制定和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向社会公布;要落实责任主体,明确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警预报及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按不同污染等级确定企业限产停产、机动车和扬尘管控、中小学校停课以及可行的气象干预等应对措施。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

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要建立健全区域、省、市联动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体系。区域内各省(区、市)的应急预案,应于2013年底前报环境保护部备案。

(三十一)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地方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实行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制。要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引导公众做好卫生防护。 明确政府企业和社会的责任,动员全民参与环境保护

(三十二)明确地方政府统领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总责,要根据国家的总体部署及控制目标,制定本地区的实施细则,确定工作重点任务和年度控制指标,完善政策措施,并向社会公开;要不断加大监管力度,确保任务明确、项目清晰、资金保障。

(三十三)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协调力量、统一行动,形成大气污染防治的强大合力。环境保护部要加强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要制定有利于大气污染防治的投资、财政、税收、金融、价格、贸易、科技等政策,依法做好各自领域的相关工作。

(三十四)强化企业施治。企业是大气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要按照环保规范要求,加强内部管理,增加资金投入,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治理技术,确保达标排放,甚至达到“零排放”;要自觉履行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接受社会监督。

(三十五)广泛动员社会参与。环境治理,人人有责。要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的科学知识。加强大气环境管理专业人才培养。倡导文明、节约、绿色的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引导公众从自身做起、从点滴做起、从身边的小事做起,在全社会树立起“同呼吸、共奋斗”的行为准则,共同改善空气质量。

我国仍然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大气污染防治任务繁重艰巨,要坚定信心、综合治理,突出重点、逐步推进,重在落实、务求实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按照本行动计划的要求,紧密结合实际,狠抓贯彻落实,确保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如期实现。

文章标签: # 企业 # 排污 # 循环